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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17 23:32:00

法律视界

本文从香港地区银行业及理财业务市场现状、监管特点、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等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从香港地区的经验来看,要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就优化行为监管的框架而言,需要清晰划分双方责任权利,做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香港地区是全球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经济繁荣得益于其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在各种金融业态中,银行业是香港地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力量。得益于全球金融中心的区位吸引优势,香港聚集了大量的国际银行机构。全球排名前位的大银行中,约有70余家在香港开展了营运业务。根据香港金管局的统计资料,截至年底,香港银行数量达家。截至年底,香港银行体系的总资产规模达19.18万亿港元,是香港地区GDP的8倍。与此同时,从香港地区GDP的构成来看,金融业对GDP的贡献在年高达20.7%。虽然在金融危机后有所下滑,但截至年底,仍有16.6%之多。其中,银行业对香港地区GDP的贡献一直稳定在10%左右的水平。由此可见,香港地区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对其经济发展的作用举足轻重。

7年以前,香港地区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以传统的信贷业务为主(李文,)。在这一时期,香港老百姓只关心手上的股票和房产每年可升值多少。金融风暴和利率市场化的两个契机促使理财业在香港逐渐发展起来(植恩,)。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让香港地区的股市和楼市指数短时间下跌了60%,很多人的账面财富瞬间蒸发,幸存者因此休然自警,投资时更加注重保本前提,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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