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定义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要求的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号》要求的境外商业类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将人民币投资本金等符合*策规定的资金汇入境内,或将人民币投资本金和收益等符合*策规定的资金汇出至境外。
2.*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43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12号);
(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号);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号)。
3.客户准入
(1)已经通过人民银行投资备案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2)已经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投资备案的、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4.审核材料
(1)资金汇入
①对于境外商业类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应审核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②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境外付款行发出的收款指令。
③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登记凭证。
④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资金汇出
①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
②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登记凭证。
③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应纳税的,结算代理人需审核纳税凭证或证明。
④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非交易过户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①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②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4)外汇衍生品交易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该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即已经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投资备案的、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资金汇入
结算代理人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境外付款行发出的收款指令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编码,通过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结算代理人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汇入。
(2)资金汇出
①结算代理人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或指令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通过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结算代理人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汇出。
②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将投资本金和收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境外,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类机构、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将正回购所得人民币资金调出境外使用。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境外资金的金额不高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卖出债券和衍生品平仓获得的本金和已实现收益金额以及正回购资金金额。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的人民币融资余额不得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
(3)非交易过户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4)外汇衍生品交易
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①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②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③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④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该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即已经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投资备案的、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5)信息报送
结算代理人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号)的要求,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6.风险提示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投资的境外商业类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优维金融空间往期推荐?1、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2、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3、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4、人民币购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感谢作者的辛苦劳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