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状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1.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和管理业务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人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种形式。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万元人民币。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a.服务对象需满足:投资单个计划的初始金额≥万元。
b.单个计划的委托人≤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万元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c.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万元,且≤5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专门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或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私募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可以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募集和管理业务。
(二)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人。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格投资者范围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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