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顿罗氏香港办公室债券资本市场团队在年完成逾35项中国企业境外债券发行交易。我们一直活跃于债券资本市场,代表大型投资银行和中资券商的经验尤其丰富。
本所作为承销商或发行人的法律顾问,代表众多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及券商或发行人为众多中国企业的境外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其中涉及的中国企业包括神州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恒大集团、建业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复星国际有限公司、金轮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俊发集团、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本所完成多项债券发行加借款组合融资交易,例如:
代表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克而瑞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境外债券发行的配售代理及借款融资的安排行,协助数家中国内地房地产公司成功完成了境外债券发行及借款组合融资交易。本所就债券发行加借款组合融资交易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该等境外债券发行加借款组合交易结构设计有助于投资者根据其需求灵活选择债券或贷款进行投资。
同时,本所也就多项纽约法债券负债管理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例如:
在神州租车有限公司的交换要约与同步新发行项目中,向神州租车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成功发行3.亿美元年到期债券。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交换要约交易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和中金公司担任承销商。
在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换要约与同步新发行项目中,向交易经理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与钟港资本有限公司以及承销商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钟港资本有限公司、中国通海证券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成功发行2.8亿美元年到期债券。在该笔交易中,由于公司在宣布交易后才宣布季度财务报告,以及要约截止日会在利息记录日后,我们向交易经理提供了灵活的交易结构方案。
此外,本所还参与多项投资级别债券发行,例如:
在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年到期的8.5亿美元3.95%优先票据的发行项目中,向龙湖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巴克莱银行和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担任联席牵头经办人。
再者,本所还协助客户完成多项首次发行交易,例如:
在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年到期的11.50%担保优先票据的首次发行中,向联席牵头经办人渣打银行、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美林(亚太)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和瑞银集团香港分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团队由债券资本市场合伙人陈曼姿律师牵头,团队成员包括律师穆楠、注册外国律师唐淼等。
未来,诺顿罗氏将一如既往地为更多中国企业全程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陪伴企业一道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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