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以及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此外,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褘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建功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在知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认定余安义、陈褘杰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其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