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判决书,介绍了一位投行项目经理从就职券商“空手套白狼”的神操作。
申万宏源前投行员工张明炜在年从业期间,伪造合同、指使人冒充业务经理应付申万宏源和中诚信的尽调,以帮助项目方从自己公司套得融资,又用伪造的合同从项目方那里收取了万“咨询费”,实现了项目方和自己都“融到了资”,自家公司却吃了个哑巴亏。
申万宏源后来发现事情不对劲,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认定该投行员工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提出指控。
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具体的过程是这样:
年8月,被告人张明炜入职宏源证券,先后担任结构融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八部项目经理。
年1月,申银万国和宏源证券合并,更名为申万宏源。
年年中,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这4家小贷公司与宏源证券洽谈资产证券化合作项目。并设立了一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张明炜担任主要负责人。
年6月,张明炜在专项计划实施过程中,向申万宏源及江西小贷公司虚构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担保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由中国信保出具的《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承诺函》(简称担保函)。
同年7月,申万宏源,与四家江西小贷公司签订了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汇付募集款5亿元。
同年8月,张明炜以虚假担保为由,让4家江西小贷公司分别向指定公司汇了77.5万元担保费,总共万元。后来,张明炜将这些钱转账给了家人,或用于指定公司的经营。
尽管被告人张明炜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他没有伪造担保函,也没有骗取担保费,事后收取的咨询费万元,也与涉案的融资业务无关。
但毕竟有完整的证人和证据链,甚至还有当初被张明炜指使假扮成中国信保第四营业部业务经理的证人作证,称当时假冒身份应付了申万宏源及中诚信公司的尽调核查。
法院最终认定张明炜有以下罪行:
第一,张明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
第二,张明炜利用江西小贷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合作项目之机,在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签署过程中,不仅虚构中国信保为江西小贷公司出具担保的事实,而且提供伪造的中国信保担保函,致申万宏源基于虚假担保而与四家江西小贷公司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致四家江西小贷公司被骗向张明炜指定的公司账户支付担保费,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终,张明炜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责令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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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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