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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防突击入股监管要求IPO企业穿透核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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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正进一步落实“突击入股”的信息披露监管问题。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深交所日前向券商下发《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就新申报及在审创业板IPO项目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创业板IPO项目组根据《通知》做好股东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

对此,多名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监管层从严收紧IPO企业股东的信披要求,投行要对企业股东进行全面穿透核查。有投行称,工作量非常大。

创投圈在突击入股新规下也受到一定冲击,有创投机构重新审视Pre-IPO投资性价比。业内人士预计,短期投机热情或会降温。

加强IPO企业股东信披监管

据了解,今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问题,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随后,沪深交易所就IPO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2月23日深交所向券商发布《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给IPO项目组更清晰的要求。

据记者获悉的《通知》内容,对于2月5日以后新申报创业板的企业以及5日前已申报尚未受理的企业,深交所提出需要落实多方面要求:

第一,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发布《指引》的第二项规定要求出具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比如承诺是否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第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并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核查方式,并对核查问题出具明确的肯定性结论意见,不能出具“未发现”等非肯定性意见。

第三,发行人申报前应当依法解除股权代持、违规持股等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应当备案或纳入监管。

若IPO项目申报时未按要求提交专项承诺、专项核查报告,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的,深交所表示将依法不予受理。

对2月5日前受理的创业板在审企业,深交所同样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提交《专项承诺》和《专项核查报告》。

深交所提醒,如果在审项目存在股权代持、违规持股等情形,或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尚未备案或纳入监管的,应当按照《指引》规定予以解除,或者尽快完成备案、纳入监管,以免影响后续审核进程。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还提供有关《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对股份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以及股东适格性等4大类事项的核查要求进行明确。

比如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如是,要按照《指引》相关规定,说明穿透核查的具体情况;如否,要说明认定入股价格公允的充分理由和客观依据。

新规后机构众生相

一系列围绕IPO突击入股的监管措施的出台,让业内人士感受到了某种IPO收紧的信号。

华北地区一名投行人士表示,去年以来有IPO项目的股权架构不透明,穿透后发现问题较多,比如可能涉嫌利益输送,引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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