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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的目标战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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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当前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较低的现状,对于目标国中拥有一定客户资源、发展潜力较大、增长势头强劲的中小银行进行全资或控股跨国并购不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策略。中国银行业通过选择并购不同国家的中小银行,可以迅速实现进入海外市场的超常规发展目标,有利于中国银行业规划自身在国际市场的战略布局,同时,跨国并购风险也因为目标银行规模相对较小而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后期整合的难度也相应降低。

对于国际性大银行的全资并购,目前中国银行业并不具有可行性,况且也没有实施的必要。完全可以通过以收购其部分股权的方式参与到这些国际先进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去,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业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认知程度,并且有助于中国银行业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银行业出于发展自身某项业务的需要,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目标银行的相应业务进行并购,尤其是目标银行剥离非核心业务时。该部分业务既可以是国内银行的优势业务,通过横向并购而进一步提高银行自身在该领域的市场份额;也可以是国内银行不具备或者是发展不充分的某项业务,通过混业并购、互补形式迅速进入该业务领域而使得银行自身业务发展更为全面。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洲银行(亚洲)就很好的实践了这种战略。美洲银行在香港市场上是一家典型的中小型零售银行,主营个人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管理团队富有经验,财务表现良好,与中国建设银行已有在港业务重合度低。通过收购美洲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港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为原来的两倍,客户贷款规模从原来的第16位飙升至第9位。

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的战略时机

中国银行业要将跨国并购时机选择在一个特殊阶段。区域性经济危机、国外银行经营困难和银行内部危机应是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的较好时机。国际市场上银行并购业务量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地域经济发展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地域性金融危机过程中,银行并购业务机会将会大大增加,此外还有因银行内部经营不善或因各种问题产生银行内部危机而导致的银行并购和并购的机会。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欧美银行利用金融危机给韩国造成的影响,一举并购了韩国的韩美银行、韩国第一银行和韩国外换银行;日本经济动荡后,也出现了大规模的银行并购狂潮,使日本市场上银行的数量锐减。因此,中国银行业实施跨国并购应该利用这些机会并很好的进行研究分析,锁定一些有发展前途的银行进行跨国并购①。

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的战略模式

中国银行业的跨国经营主要有跨国新建和跨国并购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跨国新建在市场准入、本土化经营、成本投入等方面均不及跨国并购有优势。中国银行业的跨国并购除了控股或参股并购目标国银行机构外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和银行战略联盟的模式。

银行控股公司是由大银行直接组织成立的一个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收购或控制若干独立的银行、证券及保险机构,这些附属机构的业务和经营决策权由控股公司控制。银行控股公司在有限资金控制多个企业、资本快速扩张、削减并购摩擦及整合阵痛、实现全能化经营和银行经营机制变革等方面具有独到优势。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完全可以作为控股公司,对境外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进行控股,实现中国银行业在业务种类、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国际扩张。

银行战略联盟是两家或少数几家银行之间为了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银行通过战略联盟不仅可以规避分业经营体制下对银行间产权融合的限制,而且为今后双方的并购融合提供足够的缓冲、过渡,降低并购风险,奠定成功并购的合作基础。中国银行业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发挥在国内业务方面的优势,与国际大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实现跨国化发展。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均是国内大银行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的典范。

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的国内战略

(1)加快银行并购相关法律的制定

银行并购是一种微观经济行为,但由于银行业的行业属性和其特殊的经济地位,银行业的跨国并购也是一国金融业实现国际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各国政府无不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对银行并购进行监管和控制,以保证银行并购的效率、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在银行并购活跃的相关国家与地区中,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都是比较健全和规范的,政府监管机构对银行并购从审查、批准到监管做到透明化、法制化,这些为银行并购的成功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中国银行业要实施跨国并购战略,中国政府就要建立健全有关银行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使之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接轨,为中国银行业的跨国并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在受到他国政府的不合理或非法干涉时,以及在处理银行并购过程中的纠纷时,中国银行业才能避免处于被动接受他国法律管辖的不利地位。

当前,中国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零散地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的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而并未对商业银行间的并购行为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者,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多是规范外资银行在华投资行为的,而对中国银行业“走出去”,进行跨国并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从广义上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进行了规范;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对中国银行业等金融企业境外投资进行说明和细化。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应尽快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加强银行并购方面的立法,制定《银行并购法》、《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法》、《跨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并购的形式和程序、权利和义务、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资格、风险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得中国银行业跨国并购战略的实施早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减少由于法律真空而产生的银行并购损失。

(2)加强银行跨国并购的金融监管与国际协调

银行跨国并购行为蕴涵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更多地来源于跨国并购的跨国性。因此,加强对银行跨国并购的监管是必要的,也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方面。银行跨国并购使金融业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风险来源逐渐多元化,对于跨国并购中的监管问题,中国银监会应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银行业以及并购目标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相互进行监管信息的沟通,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跨国并购监管,防范国际金融动荡与风险,保障中国金融稳定与安全。

(3)完善资本市场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银行并购是以市场为依托而进行的产权交易,这种产权的让渡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因此,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是银行并购高效率进行的必要条件:一是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能为银行并购迅速筹措资金创造条件;二是发达的资本市场能为银行并购提供信息支持;三是资本市场的定价职能为银行并购中进行价值评定奠定基础,也使得银行并购能够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提高银行并购效率。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在发挥上述几个方面的作用上还不够,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仍不能自由兑换,从而限制了银行并购的发展。

从国际经验看,投资银行、管理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融资到评估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在国际资本重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机构可以降低获取并购目标银行信息的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并购主体的判断准确性,保障银行并购的合理性。中国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要尽快规范发展起来,提供全面的金融咨询服务和资本运营服务,满足中国银行业日益增长的跨国并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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