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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细则发布人民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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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继五大国有银行获得首批试点资格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具体细则落地。3月1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指出,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等。

为规范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试点,有效防范风险,中金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布《试点通知》。

《试点通知》共包括九项内容,明确了商业银行参与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条件、提交申请材料、履行义务等内容。根据《试点通知》,银行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点,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业务试点期间,商业银行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除了符合《会员管理办法》基本规定外,还应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具备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具备国债期货仿真交易经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提交申请材料后,交易所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会员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另外,取得会员资格后,商业银行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数据,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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